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补考范围
1.学生初修课程若考核成绩为不合格,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,也可直接申请课程的重修。
2.学生所修课程若考核成绩合格,但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,不得参加补考,可自愿申请重修该课程。
3.补考仍不合格,则需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4.考核结果为“缺考”或“作弊”的学生,不得参加补考,需直接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5.因各种自身原因造成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(如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,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等),不得参加补考,需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二、补考管理
1.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上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工作。
2.公共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专业课程补考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。
3.补考及成绩录入工作在开学第一周内完成。
三、其他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教务处
2022年4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