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学分制学生初修课程补考的实施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22-04-01 点击数:

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补考范围

1.学生初修课程若考核成绩为不合格,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,也可直接申请课程的重修。

2.学生所修课程若考核成绩合格,但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,不得参加补考,可自愿申请重修该课程。

3.补考仍不合格,则需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
4.考核结果为“缺考”或“作弊”的学生,不得参加补考,需直接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
5.因各种自身原因造成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(如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,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等),不得参加补考,需参加课程的重修。

二、补考管理

1.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上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工作。

2.公共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专业课程补考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。

3.补考及成绩录入工作在开学第一周内完成。

三、其他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教务处

2022年4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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