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

作者: 时间:2013-03-12 点击数:

 

一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:

  (一)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;

  (二)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;

  (三)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;

  (四)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;

  (五)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;

  (六)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,经当事人申请,可以扩大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:

  (一)因身体遭受不法侵害,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;

  (二)因虐待、遗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。

    三、民事、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范围:  

(一)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;

  (二)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
  (三)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、社会保障金的;

  (四)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

  (五)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经济补偿金的;

  (六)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;

  (七)请求工伤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的;

  (八)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。

  四、有下列情形的,经当事人申请,可以扩大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:

  (一)因身体、健康遭受他人损害而请求赔偿的;

  (二)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等原因而引起婚姻纠纷的;

  (三)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、解除收养关系的;

  (四)残疾人、老年人请求借款人清偿义务的;

  (五)农民工索要小额工程款的;

  (六)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;

  (七)城镇居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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